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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與“排放標準”關系之爭論幾時休?

      [內容提要]:近期,大家都會在討論環境污染問題,今天我們來了解下一些專家關于“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與“排放標準”關系(下文用“兩標準”)的討論,到2014-2015年,這方面的討論和觀點之爭,已經發展到了截然相反的兩種對立性觀點或爭論。爭論的焦點就是集中在污水廠排放標準要到底是否應該與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相接軌的問題;其次是,有水處理領域專家對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指標合理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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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大家都會在討論環境污染問題,今天我們來了解下一些專家關于“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與“排放標準”關系(下文用“兩標準”)的討論,到2014-2015年,這方面的討論和觀點之爭,已經發展到了截然相反的兩種對立性觀點或爭論。爭論的焦點就是集中在污水廠排放標準要到底是否應該與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相接軌的問題;其次是,有水處理領域專家對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指標合理性的質疑。兩標準之爭看似是學術、技術層面的問題,然筆者認為,此爭論事關未來相關水質標準制定的大原則問題,更事關未來水環境及行業發展的導向性問題!

        一、市政污水處理領域專家及相關人士對【排放標準要與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接軌】方面的表述

        建議或者呼吁“排放標準要與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接軌”的代表專家是中國人民大學王洪臣教授,產業界代表性觀點來自北京碧水源總經理戴日成。實際上,王教授對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與排放標準之間的矛盾問題,大概在2005年前就發出了質疑的聲音。

        1,目前可以公開查閱到的關于污水廠處理標準與水環境質量標準之間關系的[much]早論述,應該是中國人民大學王洪臣教授2007年接受中國水網采訪時談到“現代污水廠”方面的表述:“在缺水地區,污水處理廠建設的重點必須瞄準完全的高品質的再生利用。王洪臣認為,目前再生水的水質標準太低,僅是已經喪失水功能的劣五類水。

        應該將地表水水環境質量標準作為設計標準來考慮。”。《人民日報海外版》(2010年07月03日第03版)刊發了“循環利用:破解水危機”一文,中國人民大學王洪臣教授談到未來中國水環境問題時,強調了構建現代排水系統的重要性和舉措,同時進一步表述:"北京總投資約80億元人民幣,對全部污水處理廠進行深度或超深度改造,使出水水質基本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Ⅳ類標準?"。在2011年王洪臣教授接受中國水網采訪時,他談到“我國水質標準體系建設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國水質標準體系建設的目的和依據不夠明確;我國水質標準體系法律效力模糊;我國水質標準限值不能做到寬嚴相濟“等。

        但是王教授同時也強調“?水質標準體系的制定過程中,尤其需要注重水環境質量標準、用水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相互銜接。”.在2013年4月,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王洪臣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提議,針對極度缺水地區,將城鎮污水排放標準提高到一級A標準以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和水環境質量標準逐步接軌.

        2,國內著名的MBR供應商碧水源總經理戴日成認為,中國湖泊治理不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標準滯后,管理和執行不到位;另一方面從治污理念上看,中國治污的目標不明確。他建議,水污染治理應朝著四類水的方向走,如果只達到一級A,只能緩解污染程度,抑制不了惡化的趨勢。

        3,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總工程師鄭興2015年在《環保產業》雜志上正式撰文,闡述了一級A標準的演變,及旗幟鮮明地對排放標準向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方向發展進行了否定:“十一五”以來,隨著污水排放標準的提高,深度處理已經大量應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一級A提標改造或新建(擴建)工程,將其作為出水達標的把關工藝單元,但早先設置一級A排放標準的初衷是提出再生水的基本水質要求,后來將其直接轉變為排放標準并不太合適,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需要做比較大的重新調整,特別是糞大腸桿菌以及總氮、總磷標值指。

        城市污水的再生處理十分重要,但目前一些地方排放標準的水質指標及限值,有朝著地表水水質標準機械靠攏的趨勢,這是一種不科學的錯誤導向。一方面,現行的地表水水質標準本身存在明顯的缺陷,另一方面,混淆了排放標準與接納水體的水質目標(標準)之間應有的界限與區別。例如,過度強調出水COD達到30mg/L,甚至20mg/L的水平,是沒有必要的,容易造成明顯的浪費;而 TP0.3mg/L的所謂IV類水標準,其實僅僅適合于流動性良好的河流,對于基本沒有流速或流速緩慢的城市水體,特別是再生水為主要或Uniqueness補水的情況,TP至少應該低于0.1mg/L,理想地低于0.05mg/L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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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政污水處理領域專家對【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存在缺欠及指標自身矛盾方面的表述

        關于GB3838-2002國家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質疑,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總工程師鄭興燦2008年在《建設科技》撰文,指出:“制訂 GBl8918-2002標準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之一是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但GB3838-2002中有關氮、磷的指標在邏輯上相當混亂,尤其是總氮指標值。

        一般情況下,總氮包含有機氮、氨氮和硝態氮這3個組分,而且有機氮基本上都是可以氨化的,其中有機氮和氨氮的總和為凱氏氮(KTN),硝態氮則包含硝酸鹽氮和亞硝酸鹽氮。但在GB3838-2002中,總氮、氨氮和硝酸鹽氮的標準值之間找不到上述平衡關系”。鄭興燦在2010年撰文《重點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標準的問題討論》(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廠除磷脫氮及深度處理技術交流大會論文集),明確表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本身存在的明顯缺陷。”

        三、“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制定者對市政污水領域專家們意見的正式回應

        針對市政污水處理領域專家對《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質疑,多年以來該標準的編制單位或者編制人一直沒有正式回應。但是當環保部公布 GB18918-2002修訂稿征求意見時,受“特別排放限值”高等級指標大討論事件影響,“兩標準”關系及相關的爭論再一次被提了出來。也是這次機會,《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主編映入市政污水處理行業專家們的眼簾。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原副院長總工程師夏青,1978年起,開拓了中國水環境容量、污染物總量控制研究,是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標志領域的著名專家。主持了長江、黃河等五大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擔任了淮河、太湖、南水北調東線治污規劃技術總負責;參與了1988、1999、2002年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編制和修訂。2016年1月夏青正式在【水進展】微信專家群公開回應市政污水處理領域專家對“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與“排放標準”關系問題的爭論。

        1,關于兩標準是否應該接軌問題的意見:以下是夏青先生的文字答復:題目“排放標準不能對地方環境質量負全責”:污水處理界的一些專家提出污水處理廠應和地面水標準四類接口,2013年就有報道,這也許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國家排放標準與地面水標準接軌的[much]早意見,但這一觀點是不可取的。

        ,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全責:不是排放標準負全責,因為政府不僅要監督污水處理廠運行,還要優化組織區域內的容量資源分配,技術經濟投入分配,才能保證質量達標。南水北調東線治污,全部污水達一級B之后,山東南四湖是毎條河加人工濕地,江蘇徐州是把進入安嶶的污水處理廠出水調至172公里外的鹽城入海。這才實現了東線治、截、導、用、保五字方針,排放標準不負全責。政府手中除了國家標準,還有地方標準,規劃和項目環評,治污規劃,排污許可證、總量控制等多種手段以及多種監管措施來確保環境質量。

        第二,水質規劃理論教會我們:為了保證水質達標,先要有水資源規劃,后才有流域、區域、設施三級規劃,要建立污染源排放與水質的輸入響應關系,用數學優化的方法,合理組織污染源排放。徳國魯爾區,愛姆舍河做為納污河道,不上污水處理廠,至入萊茵河按新保護標準建污水處理廠。同樣在萊茵河,保障荷蘭飲水安全,不是提高河水水質到飲用水標準,而是上游各國為荷蘭修建深度處理給水廠。

        有關擇段排放、負荷分配、季節控制、生態流量、費用優化等可選擇的方案都是水質規劃教會我們,看看美國七百多污水廠用概率稀釋模型指導處理廠符合水文節律運行,利物浦處理廠漲潮運行,退潮不運行,都是在利用環境容量,節約能耗,我們的一刀切就過于粗放了。

        第三,標準體系有職責定位:中國兩類兩級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對體系組成標準各有要求。美國沒有全國統一的水質標準,由各卅頒布標準。中國在學習美國之前,暫用五類功能適應千差萬別的地域差異。排放標準則強調排污去向,按進入不同功能區,制定有達標技術的寬嚴不同的排放標準限值。污水處理廠進入受納水域的出口,劃有混合區,混合區內不執行排放標準和質量標準。

        沒有處理廠出水就達地表水標準的執行標準水域。也許王洪臣、戴日成等專家會說,沒有混合區怎么辦?稀釋水量不夠怎么辦?我說那就更得靠水質規劃進行多方案優化,而不是處理廠提標一條路。如碧水源運行的十堰神定河污水處理廠,出水后政府組織接口方案,進一步用人工濕地、人工快滲深度處理,也僅COD、氨氮達四類水標準。

        第四,企業社會責任有更高要求:提出達地面水的專家有來自企業的,更應理解簡單提高排放限值,更多地用能耗換取污染物削減,不符合低碳發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的總目標。王洪臣專家等提出的概念性污水廠是好方向,國家和企業當共同推進。還有,真要污水處理廠提標,就再不能在終端賣力,而應在前端源分離下功夫,從糞尿不入污水處理廠開刀,用城鄉營養物綠色大循環的戰略措施為污水處理廠分擔壓力。簡單壓污水處理廠,是鞭打快牛的做法,應期待各部門形成合力,上點有用的措施,把錢用在刀刃上,這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努力方向。

        [much]后表個態,只要有好技術,好方案,更省錢省能地提高污水出水標準,我舉雙手贊成,但不用接地表水水質標準,混淆兩個標準體系,即使24項地面水考核指標都達地表水標準,那也是污水廠再生水,怎么用?還要考慮老百姓的感情因素呢。

        2,答復水處理專家對《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總氮指標的質疑!

        在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新排放標準的爭議中,水處理專家鄭興燦提出了“地表水標準中氮磷指標存在明顯的邏輯混亂”,並影響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制定。看來需要為水質標準正本清源。由于近30年來全國一直執行的三代地表水標準都是我主持編制的,當然更有答疑的責任。

        鄭興燦專家的意見是2008年發出的,我問了他,他不知又在此次熱議排放標準中被中科博聯翻了出來。為答疑清楚,他的意見可以歸納為4點:

        1,總氮、氨氮和硝酸鹽氮在標準中找不到總氮為各組合之和關系;

        2,氨氮和總氮標準值相等,硝態氮限值是否應為0?

        3,僅湖庫限制總氮,河流不限,湖水來自河流,水質如何保障?

        4,河流總磷0.2毫克升,如何保障0.05毫克升標準的湖庫達標。

        我認為,以上四點,并不是邏輯混亂所致,而是水處理領域與水質標準領域跨領域交流不夠,造致對水質基準標準系統的誤解。

        對于水處理專家,工作對象水處理廠是閉合系統,進多少氨氮等氮類污染物,都是總氮組成部分,有個總量,不管氨氮轉化為亞硝酸氮,還是再轉化為硝酸鹽氮,水處理一方面關心這一耗氧過程和氮的形態變化,另一方面,通過對某一時刻,水中總氮總量是氨氮加亞硝酸鹽氮、加硝酸鹽氮、加有機氮之和,來決定削減總氮的方法。因此,總氮等于各組分之和,概念十分重要。

        對于水質標準專家,工作對象江河湖泊水環境系統是開放系統,氮的源和漏是變化的,各種形態的氮源隨時進出系統,光合作用、底泥釋放、植物生長等都隨時改變水質濃度,水質標準不關心氮類濃度場某一時刻的濃度定格,只關心某一種氮類指標對水生態糸統的影響濃度,這就是基準。注意,只有每一單指標的限值規定,因為全世界的基準都是單指標的劑量響曲線為基礎。水質標準專家對單項指標安全濃度概念則十分清楚。

        這樣看來,水處理專家關注氮總量轉化過程和結果,水質標準專家關注單項指標安全濃度。兩個領域的專家關注目標不同,產生不同的評價方法和思維習慣也是正常的。如果承認兩個領域的思維差異,再進一步解釋水質標準是怎樣制定的,就容易溝通了。

        先說氨氮,在1999年之前,以非離子氨和總氨為基準,1999年美國頒佈了氨的[much]新基準,以氨氮代替非離子氨和總氨,并給出不同pH和溫度下的氨氮基準。由于溫度和pH影響氨氮基準可相差10倍以上,V類水體定為2.0,可保護pH在8.1,溫度在攝氏30度以下的所有水體的水生生物。硝酸鹽氮則為保護人體健康的指標,按美國健康基準10毫克升定標。這兩個指標都各自依據保護水生生物和人體健康,不考慮與總氮有組分關係。

        再說總氮,在美國 2000年公布營養物特別基準后,重申分區調查用統計值制定標準,把總氮、總磷、葉綠素、透明度四個指標列為富營養化評價指標。我國湖庫標準在無分區調查資料為依據的情況下,V類標準2.0,高于韓國的1.5,日本的1.0,美國的1.68,由于沒有分區調查數據做依據,單項指標執法根據不充分,我一直建議另定富營養化評價標準,國家水質考評也一直不取總氮,所以反對以此指標值為依據定排放標準限值是有原因的。(這個指標美國只有湖庫基準,為0.1至 1.68毫克升。)

        關于總磷,由于美國基準和世界各國標準近30年變化不大,我國水質標準,河流V類0.4,湖庫0.2,河流lll類 0.2,湖庫0.05。由于污水廠除磷技術俱備,對磷指標尚未成熱點。只要與總氮等指標一起進入富營養化標準,并分區制定限值,有關營養物指標的管理,則主要是磷對水廠混凝工藝的影響,可在供水保障中提要求。

        鄭興燦專家提出的河流標準和湖泊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是因為水力學條件不一致,傳輸規律不同,標準有差異是必要的,美國以水力仃留時間30天為江河湖庫分界。如何讓江河與湖庫水質相接?我們一靠環評,二靠治污規劃來解決。例如:著名的引江濟巢工程環評,因長江水總氮1.8,若每年30億方水進巢湖,會造成巢湖全湖總氮超lv類,環境影響預測巢湖富營養化風險較大。

        又如: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丹江口水庫,除總氮指標,水質為I類至ll類,總氮在lll類以下,原因在于陜西來水白河斷面即達1.2,河流無總氮要求,因為飲用水,世界衛生組織無控制總氮要求,但進入湖庫,為保護湖庫生態,防止富營養化,需控制上游來水入庫總氮總量。面對漢江削減總氮任務,財政部、環保部、南水北調辦,把十三五治理陜西、湖北面源氮磷污染列為重點,為保北方水源地長治久安,爭取拿出一條江控制總氮的示范。所以,標準雖有分類,各管一段,但流域區域水質問題糸統解決,還要靠環評、規劃和監管。

        一次交流,不一定把問題都解決,相信只要多交流,兩個領域會在融合中為我國水污染防治做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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