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共享困窘一一,何時走出“灰色地帶”
早在2001年,國家就開始推動科技資源共享,如今,儀器共享雖成共識,落實效果卻不顯著,接二連三出臺的諸多“意見”,難解儀器共享的——困窘。
周劍峰是江蘇省一家民營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總裁。這三年,他像個尋寶人一樣,輾轉于當地各大高校,挖掘那些被關在實驗室里的科研儀器。對于檢測機構來說,儀器是名副其實的寶貝。
用托管或半托管的方式盤活這些沉睡中的寶貝,是周劍峰[much]想做的。幾番努力后,他總算和一家高校合作成功,可是,他的心還在懸著,因為這種合作在無奈之下走進了“灰色地帶”。
“資質定不下來”
周劍峰心里清楚,作為一家民營企業,要購買大批價值動輒百萬千萬的高端儀器設備,不經濟也不實際。
而他知道,承擔過國家大型科研項目的實驗室里,大多會為匹配項目而購置大型儀器設備,這些躺在實驗室里“睡大覺”的寶貝,正是企業急需的。
于是,周劍峰盤算,要是企業能把高校的儀器“盤”下來該多好。“企業不必投大筆資金去買設備,高校作為儀器持有方能有所收益,儀器也不至于被閑置。”周劍峰說。
“可以采取托管經營的合作方式,高校把儀器全部‘包’給我們,我們支付一定的費用并獲得獨立經營權。也可以用半托管的方式,即一部分團隊是原有機組單位的,如研究人員等,另一部分是企業團隊,如銷售和市場人員,大家共同經營。”說到這里,周劍峰心里美美的。
然而,事情并不如他預期的那么順利。三年,他談的諸多高校里,有合作意向的只有四五家,而[much]終真正合作成功的只有1家。
即便是這樣的成功,也還是遇到了問題——資質成了新的關卡。“就算校企兩相情愿也不行。校企合作成立的公司,在環保局或質量技術監督局那里拿不到認證資質。資質定不下來,就會影響設備使用率、服務能力和市場效益。”周劍峰說。
和周劍峰合作的江蘇省某職業學院負責人告訴記者,企業[much]難拿的是計量認證資質,因為地方部門要求科研儀器必須是企業自己的才行,而且資質不能由企業和學校兩個單位聯合申請。
該負責人表示,校方其實也希望能與企業聯合申請資質,“這樣,獲取資質后,我們就可以和企業一起去申請項目”。
“現在我們只根據校企合作協議提供了價值五六十萬元的儀器設備,如果可以聯合申請資質的話,我們當然愿意拿出價值幾百萬元的其他設備儀器投入進來。”該負責人說。
“高校有高校的考慮”
這三年,周劍峰在地方高校吃了不少閉門羹。而對于盤活高校科研儀器究竟有多難,江蘇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的負責人徐琴平深有體會。
在科學儀器共享方面,江蘇可謂走在全國前列。早在2005年,江蘇就在當地科技廳、財政廳、教育廳、質量技術監督局和中科院南京分院的支持下,建立了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但在徐琴平看來,大學在儀器共享上“做得非常不好”。
她告訴《中國科學報》記者,從江蘇省科技基礎資源調查情況來看,按一天8小時、一年200天算,國有資產購置的5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開機率大多在80%到90%。“但達到200%到300%才比較飽滿。”徐琴平說。
“高校有高校的考慮。”徐琴平說,“共享不是績效考核的內容,儀器能為科研服務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提高儀器的利用率。”
不僅如此,“通常大型科研儀器主要集中在‘大牛’手中,沒有專人負責。”徐琴平說,大型儀器有專人負責,才有可能被熟悉,如果沒有負責人,即便是儀器共享了,也無法保證儀器能被高效利用。
更重要的是,“事業單位改革之后,高校收支兩條線,高校收到的錢跟個人不掛鉤,科研儀器共享對‘大牛’個人的項目評審、收益等方面來說并沒有什么幫助,可能只是添了麻煩。”徐琴平說。
此外,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研究員董誠表示,共享本身也需要成本,國務院和地方出臺的文件只是允許非營利收費,可實際上共享需要額外增加勞動強度和時間,而且儀器由于共享造成損害、磨碎,需要維護的費用很高。
“如果儀器的產權問題、利益分配問題、知識產權問題、商業形式問題、保密問題等沒有明確規定,儀器單位和個人就永遠不可能有積極性。”董誠說。
“讓地方知道該怎么做”
去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共建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組建專業的科學儀器設備服務機構,促進科學儀器設備使用的社會化服務。
去年9月,江蘇省跟著發文,鼓勵管理單位探索社會化托管方式,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委托給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和對外開放。
去年12月,教育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指導意見》,強調高等學校應建立科學有效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管理制度。
文件接二連三地發,卻沒一件能救周劍峰的急。“我覺得有必要出一個對具體事情更有指導性的文件,讓地方知道具體怎么做。”周劍峰建議。
“托管的問題,要明確予以說明,解釋清楚與其他法律規定的關系。”董誠說,不能光出“意見”,還要出具體措施,真正細化到分類分級管理,從利益和法律層面解決問題。
其實早在2001年,國家就開始推動科技資源共享,如今,儀器共享已經成為共識,但是落實效果并不顯著。“國有單位的儀器要托管給私人企業很難實現,且在法律上會有很大風險,如果國家收緊政策,首當其沖的是這些人。”董誠說。
他建議,除了法律要細化外,還要在規定參考價格的情況下允許營利性收費,允許這部分收費在相關人員內合理分配。同時,還要把共享的責任落實到具體負責人,成為考核指標之一。
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理論法學研究所所長于兆波看來,共享的問題還處在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灰色地帶”。“在鼓勵共享的同時,政府也應該增加政策剛性,推進強制性共享,社會也應形成寬容的風氣,這樣才能有利于科研儀器資源實現[much]終的共享。”于兆波說。